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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等人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2009-07-16 10:08:17 来源:
民事起诉状
原告:崔华芳,女,汉族,农民,出生于1955年4月 ,系受害人李生寿之妻。
住址:
联系电话:
原告:李凤霞,女,汉族,公司职员,出生于1976年8月,系受害人李生寿之长女
住址:
原告:李梅霞,女,汉族,农民,出年于1978年11月,系受害人李生寿次女
住址:
原告:李建涛,男,汉族,公司职员,出生于1980年10月,系受害人李生寿之子
住址:
被告:中卫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住址:中卫城区鼓楼西街
被告:李维平,男,汉族,出生于 年 月 日,系被告中卫市人民医院外科主
住址:
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2557.46元(详见清单);
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受害人于当日17时许离开医院回到家中,21时许服药,晚23时许疼痛加剧,14日零晨3时许,二次被家人送到中卫市人民医院救治。经B超检查,受害人属于脾脏破裂,胸腹大量积血,遂由该院医师徐明福主刀,做了脾脏摘除手术。尽管手术做的成功,但终因受害人失血过多,多脏器衰竭而死亡。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受害人之死,完全是由于被告中卫市医院的李维平医生没有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认真细致地诊断并及时对症采取救治措施所致。尤其是透视摄影报告单已提示受害人双下肺感染,预示着受害人腹腔内脏器已出血,但未能引起专
呈:中卫市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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