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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凤兰诉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起诉状
2009-07-16 12:28:32 来源:
民事诉讼状
原告:赵凤兰,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初中文化,宁夏中卫人,农民。
住所;
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之夫姚伏军的身故保险金9万元(其中:平安鸿鑫保险金9万元,男性重疾保险金1万元);
二、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此之前,姚伏军连续四年一至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2007年4月26,保险公司以被保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做出决定,除了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外,拒绝了原告的理赔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其夫姚伏军生前和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但被告在不具体说明拒赔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拒绝理赔的决定,其行为实属违约。因此,原告将被告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平安鸿鑫终身寿险条款第六条、平安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义务,支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呈: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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