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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0-03-18 15:42:30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 发布时间: 200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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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章 出境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第三章 入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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