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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09-03-16 09:18:57 来源:徐永华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宁夏汉恩雅石游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银川高薪技术开发区新昌东路159号宁夏软件园5002室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951-5699378

    被告:上海闪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卫,公司经理

    住所:上海市杨高北路3839弄28号101

    电话:021-51316881 021-51310910

    被告: 银川市高新区梦之坊影视动漫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明,公司经理

    住所:宁夏银川高薪技术开发区新昌东路159号宁夏软件园4016室

    联系电话:13909598167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公开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动画片<<鸣沙>>宣传片,并在其网 站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  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因其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和经济损失10万元;

    三  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3月17日,原告工作人员打开被告上海闪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闪吧网站”首页,点击作品区,在《我们推荐》栏中看到了电视动画片<<鸣沙传说>>的简介,这部电影的名字和原告公司正在创作中的电视动画片《鸣沙》的名字极近相似,点击<<鸣沙传说>>图标开始播放,发现短片内容竟是略做修改后原告公司创作的电视动画片<<鸣沙>>的宣传片。

    根据网页提供该作品所谓“作者”为comicstars,又结合网页上所提供的作者QQ号(42771330)以及电子邮箱(COMICSTARS@163.COM)可以确定, comicstars就是原告公司已辞职的员工赵伟明。

    根据“作者展示页面”提供的作者网址http://www.yingmo.net/(银川梦之坊动漫工作室),打开网站,点击“作品展示”,可以看到电视动画片《鸣沙传说》的图标,点击播放按钮,其所播放短片内容就是略做修改后原告公司创作的电视动画片《鸣沙》的宣传片,并且在片尾注有梦之坊动漫工作室和雅石动漫的字样。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上海闪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公开播放电视动画片《鸣沙》宣传片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银川市高新区梦之坊影视动漫制作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剽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动画片<<鸣沙>>宣传片,进行修改并署名,在其网站公开播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权利行使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故原告将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之规定,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公开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动画片<<鸣沙>>宣传片,在其网站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及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宁夏汉恩雅石游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2008年3月31日                       

 

    原告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

    1. 电视动画片<鸣沙>动画策划案

    2. 电视动画片<鸣沙>制作备案公示申请表

    3. 电视动画片<鸣沙>制作备案公示表

    4. 电视动画片<鸣沙>的宣传片光盘

    5. 宁夏广播电视总台少儿频道证明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为电视动画片<鸣沙>宣传片的著作权人.

    第二组证据:

    宁夏国信公正处公证书

    1. 证明被告上海闪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网络公开播放电视动画片<鸣沙>宣传片,侵犯原告著作权中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证明被告银川市高新区梦之坊影视动漫制作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修改、署名、复制、通过网络公开播放原告电视动画片《鸣沙》宣传片,侵犯原告著作权中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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