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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09-03-16 09:16:36 来源:徐永华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陆某某,女,壮族,出生于198X年5月9日,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

住所:

原告:路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X年7月10日,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

住所:

联系电话:

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案由: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元、胎儿尸体存放费2000元.丧葬费2184.67元/月×6月=13108.02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7817.28元/年×6年=46803.68元,共计:62111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7月12日零晨2时许,陆某某出现生产预兆,便被其夫路某某连夜送入某市妇幼保健院生产。到医院以后,值班医生给陆某某做了简单检查,就确定顺产,并安排住进了二楼病房。早晨7:30分,医生又安排陆某某做了完整产前检查,产妇和胎儿检查结果一切正常。上午10时许,陆某某羊水破了,按照医生的吩咐,路某某和同病房一个孕妇的家属一起将陆某某扶到了手术室门口,敲开医生办公室,医生就带着一起来到了该院的待产室,室内有三张床,地中央有一张小床,医生安排陆某某躺了上去,经过检查,医生说宫口还没有全开,但已开始流血,然后医生就出去了。过了约有十几分钟,医生返回来,带上手套开始接生。又过了约十分钟,来了一个护士,帮助医生接生。过了有二十几分钟,医生说是陆某某体力不支,让路某某去买巧克力和果汁,路某某买回来以后,看见室内又多了两个医生,四个医生再为陆某某接生。路某某喂着陆某某吃了一点巧克力,此时,陆某某已是嘴唇发干,脸色苍白,满头是汗,非常痛苦,下身流了很多血。路某某按医生吩咐喂着陆某某喝了几口水,就从待产室出来了,一直站在楼道里,心里特别担心大人和小孩的安全。约过了几分钟,出来一个医生对路某某说,生产有点困难,让路某某们不要着急,然后就又进去,路某某也尾随其后进入产室,看到陆某某脸色苍白已无血色,嘴唇干裂并有血咖,满头大汗,身下只能看到小孩的头皮。路某某要求转院,医生让路某某不要着急,她们尽量往出生。四个医生就轮流挤压,但胎儿根本不往外出,路某某再次请求转院,医生让路某某不要分他们的心,集中精力进行生产。当时,看起来陆某某就已极度虚弱,没什么感觉了,路某某不忍心就又走出待产室。大约11时40分,出来一位医生告诉路某某,胎儿的胎心变弱了,不过她们可以尽力去纠正。路某某推开门缝往里看,四个医生手忙脚乱,轮流对陆某某腹部在用力挤压。12时许,医生出来告诉路某某,让路某某做好心理准备,胎儿有可能保不住了。路某某就进了产房,看到产妇身下流血不止,但小孩的头就是出不来。路某某要求转院,医生说来不及,医生又用产钳吸了一下还是不能出来。12点33分,胎儿才被挤出来。此时,听到小孩还有胎心,但已很弱,一动也不动。医生急忙输氧,并挤压胸部进行抢救了两分多钟,就放弃了。这时路某某还听到小孩心跳声。路某某要求将小孩送市医院抢救,医生说没必要了,就算抢救过来也不正常。

    被告存在的过失:

    一、医生就产妇分娩的方式没有告知原告并征求原告的意见,并告知阴道顺产和剖腹产两种生产方式的利弊,让二原告对生产方式做出选择,而是从入院之时就擅自确定采用顺产的方式生产,结果发生难产造成胎儿死亡的结果。

    二、 医生在生产过程中,产妇出现难产情况时没有及时做出决断行剖腹产手术。

    三、事情发生时,该院的手术室和产房当时正在装修施工,就是医生想做剖腹产手术,医院也不具备手术条件。

    综上所述,二原告认为造成胎儿死亡的原因就是医生诊疗措施不当以及医院不具备必要的手术条件所致,故医院应当对胎儿的死亡承担责任。因此,二原告将某市妇幼保健院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11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呈:某市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陆某某  路某某

                                                               200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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