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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08-05-20 14:41:05 来源: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作为,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8日,山西定襄县人,高中文化,宁夏广电总台影视频道《百姓故事》栏目制片.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福宁城7号楼46室
被告:银川市双宝菜篮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本之,公司总经理
住所: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兴胜西路22号
联系电话:8988609
案由:侵犯人格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赚;
二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三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3月3日晚六时许,原告和妻子到被告下属的新城贸易巷双宝菜篮子超市购物。选择好所购物品,并在收银台清点货物交付货款完毕,原告夫妻双双走到超市门口时,被超市的五六个工作人员拦截,其中有一个主管模样的胖子问原告是不是还有没有结账的物品,原告说没有。此时,超市的工作人员将原告团团围住,主管模样的胖子数次以居高临下的态度提醒原告让原告好好想想,就这样反复数次,原告回答说没有,但超市的五六个工作人员还是连拉带拽,将原告强行拉到了该超市的西南拐角顾客休息区。在此过程中超市工作人员将原告身上所穿皮夹克也拉掉了,还将皮夹克兜里所装的彩票、打火机、香烟全部掏了出来,把原告从超市所购物品从袋子里倒在了桌子上进行检查。
当时,原告又羞又急,就和超市工作人员吵了起来。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打电话报警,原告打电话给单位领导,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时,原告单位同事也驱车来到了现场。派出所警察做调查笔录时,原告的同事没有理睬超市工作人员的阻挠,将事发现场及所涉及的人员用摄像机做了现场拍摄。后来,派出所民警将原告和被告的三位工作人员一并带到铁东派出所进行调解外理,但最终并无处理结果。此后,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求被告对此事做出处理,但被告一直不予答复,而且工作人员态度极为恶劣。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怀疑原告窃取超市物品,并强行拦 截搜身检查,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而且严重的侮辱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和形象,对原告的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原告将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块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赚,赔偿原告经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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